陕西省保障性住房政策 保障房申请条件

2013/09/29 17:4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531)

[摘要] 为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真正困难的人租赁、购买到保障房,各省都会出台相关政策对保障房进行规范,如建设标准、申请条件等,那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政策是哪样的,有什么内容?

为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真正困难的人租赁、购买到保障房,各省都会出台相关政策对保障房进行规范,如建设标准、申请条件等,那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政策是哪样的,有什么内容?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或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核程序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提供材料

居民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退出制度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对象有以下几类情况的,由各级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由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

虚构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房租金的;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退出手续。

回购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转让的,应按照同地段届时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分配方式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对于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居住在危房的,可优先予以分配。

信息公开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及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严格监管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中规定现有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

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监管,建立定期抽查制度,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轮候、公示、复核、网上备查制度,防止保障性住房申请“一审定终生”;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民政、住房保障、房产、公积金、车管、工商、税务、公安、金融等部门和社区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审查机制,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审核制度;民政部门加大对《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收入核对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对违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不纠正的,坚决采取措施收回住房。相关主管部门要从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查、退出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扎实做好人口、住户、房屋、收入、就业等方面的基础工作,加强资格审查,规范分配程序,改进分配方式,全面推行电脑摇号分配,确保配租配售公平。建立保障对象的年度复核制度,根据收入等条件发生变化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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