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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大连购房,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异地贷款。
为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大连购房,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4月1日,在范围内开展异地贷款。
一、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①借款人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9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②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且该购买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③借款人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④借款人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
⑤借款人及其配偶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
⑥具有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能够办理抵押。
⑦借款人、抵押人必须满18周岁。
⑧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与配偶授权大连公积金中心查询征信情况。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所需材料。
2、审批
公积金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办结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
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大连公积金中心。
4、放款
大连公积金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或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工为65周岁,女职工为60周岁),抵押房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40年。
四、办理时间
市内办事处:8:30-16:00
区市县办事处:8:30-11:3013:00-16:00
五、办理时限
本人到场,材料(含组合贷款相关材料)齐全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可办结贷款申请审批。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于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六、补充说明
①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②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关系;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关系。
③购房套数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
④借款人或抵押人及其配偶不能到场办理贷款业务而需授权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国家公证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国外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纯公积金贷款需提供5份《授权委托书》原件,组合贷款需提供6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果受托人不能出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⑤如果借款人或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查不出征信记录的,需其提供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审核留档。
⑥申请贷款时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变更后的政策为准。
⑦未尽事宜,参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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