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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布,将在15个镇试点小城市建设,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8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布,福州福清江阴镇、闽侯青口镇,漳州龙海市角美镇、漳浦县杜浔镇(古雷),泉州晋江市金井镇和安海镇、南安市水头镇、安溪县湖头镇和龙门镇,三明尤溪县洋中镇,莆田仙游县榜头镇,南平浦城县仙阳镇,龙岩永定区高陂镇,宁德福安市赛岐镇、福鼎市太姥山镇列入试点名单。
《意见》要求,力争用三年到五年,把试点镇建成城市功能基本完善、特色鲜明、空间布局合理、治理体系健全、产业和人口吸纳能力强、以城带乡和就近就地城镇化成效显著的宜业宜居小城市。争取5个试点镇实现财政总收入超过10亿元,5个以上试点镇达到5亿~10亿元。
《意见》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和特色景观带建设,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探索休闲旅游、历史文化等各具特色的小城市建设发展模式。
按小城市标准建设道路交通、供水、供气、绿道、防洪排涝、污水垃圾处理、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试点镇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促进农业转移人口集聚,全面放开落户限制,鼓励急需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技术工人等常住人口在就业居住地落户。推动小城市常住人口同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鼓励整合周边乡镇
鼓励试点镇进行撤并、整合周边乡镇和开发区,拓展发展空间,提升集约发展水平。
实施强镇扩权改革。在保持镇级建制不变的前提下,试点所在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通过直接放权、依法委托管理、延伸机构等方式,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方面,赋予试点镇与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试点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事时限。
制定完善并推动落实小城市产业发展规划,谋划、对接、落地一批项目,积极发展小城市特色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现代特色农业。
连续两次不合格 取消试点资格
《意见》鼓励试点所在县(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急需人才。省政府对试点镇用地、用林、用海给予重点倾斜,并每年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地储备。要在试点镇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三旧改造”,盘活存量土地;探索小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探索城市生态用地差异化管理。
建立镇级财政金库,土地出让纯收入实行全留,财政收入采取确定基数、超收按比例留成的办法。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享受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的税费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试点镇三年行动计划(2016年至2018年)要于今年12月底前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受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试点镇,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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