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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说一般指的是指自己来建造的房子。自建房在农村里面是非常常见的,因为一般的农村里的房子都是属于自建房。那关于自建房当地有哪些相关的政策呢。下面我们来介绍在山东省铁路局自建房需当地政府批准吗?在山东省自建房办理手续有哪些?
我们说一般指的是指自己来建造的房子。自建房在农村里面是非常常见的,因为一般的农村里的房子都是属于自建房。那关于自建房当地有哪些相关的政策呢。下面我们来介绍在山东省铁路局自建房需当地政府批准吗?在山东省自建房办理手续有哪些?
一、在山东省铁路局自建房需当地政府批准吗?
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做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确保路基稳固,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所在山东省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是铁路用地的少有的合法凭证。各铁路分局均须对下列铁路用地向所在市、县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首先,山东省集资建房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职工的住房情况,提交申请集资建房报告送审查部门审批。
4、申请报告包括如下内容:本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拟建住宅建筑面积、户型、套数;每户建筑面积、集资标准、金额;资金来源、建设用地来源、单位面积综合造价概算及各集资户的住房情况等。
二、在山东省自建房办理手续有哪些?
1、凡属地权变动,必须经铁路分局审核,铁路局同意,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机关更改地证;属于管辖区域或地目调整变动的,均由局、分局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分局批准者报路局备案。
2、各用地单位不得出卖土地或擅自向路外单位出租、转让、调换土地。以下类型的铁路用地可自建房屋:
1)按照山东省《铁路留用土地办法》规定留用的土地;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拨)用土地;
3)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前,虽未经政府批准,但经过与单位协商占用的土地。
3、在土地登记中遇有下列情况,由铁路分局同当地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协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原有线路未辅轨或封闭、废弃的路基等用地;
2)原有留用土地已被路外单位长期占用并建有规模较大的永远性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鉴定没有保留价值的土地;
3)因基建工程下马,长期征而未用的土地。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在山东省铁路局自建房需当地政府批准吗,在山东省自建房办理手续有哪些的相关问题,对于自建房的介绍我们应该有了一些了解吧,当然不仅仅是农村里有自建房,一些部门由于需要也是会建造自建房的,希望我们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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