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公积金贷款额度升至账户余额20倍

2015/08/25 15:35: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92)

[摘要] 西藏2015年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家庭,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将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人缴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20倍。

西藏2015年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家庭,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将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人缴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20倍。

据了解,自去年以来,西藏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数次调整。2014年8月1日起,西藏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长贷款年限延长至17年。2015年西藏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额度等多个方面,将有利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1、降低首套首付比例为20%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屋,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

2、连缴三个月 可用公积金支付房租

将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的,其购买住房所提供的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应是自签订(或出具)之日起两年内 调整为三年之内;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私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不含周转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 所提取金额不超过应付的房租金额);

3、足额缴满6个月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对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 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4、贷款额度提高至账户余额的20倍

将申请贷款额度从原先的不超过贷款人缴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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