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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问题,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订了《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本月实施。
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申报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问题,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订了《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申报,还款满12期后可用公积金冲还贷。据悉,该办法自本月起实施。
为自由职业设立“集中管理账户”
暂行规定所指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兰州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以自己创造的成果或掌握的技能技术采取转让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省中心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设立“集中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在申请到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后不按规定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省中心有权进行催缴、督促缴存。
缴存比例自行选择可从银行卡代扣
暂行规定中提出: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可在10%~24%自行选择申报,省中心会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
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相应的银行卡中,再由省中心受托银行,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暂行规定中对缴存者不及时履行自愿原则的行为也有相应约束:凡脱缴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脱缴半年以上,经省中心催缴后三十日内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省中心可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封存管理。
还款满12期后可用公积金冲还贷
暂行规定中提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如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需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比商业性银行的贷款利率低,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吸引缴存者积极加入因素之一。暂行规定明确,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后,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期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冲还贷款。
这对自由职业者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
为什么?先来普及下公积金的知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它的缴存原则是,单位按员工缴存比例1:1位员工缴存公积金,实现存一得二。
相信大家看到这里,都知道了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必须在职城镇职工。而自由职业者由于无法缴存公积金,长期以来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福利。
此次甘肃省开放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并实现在其他单位就业后账户无缝转存续交。可谓是为很多一部分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们带来了福音。
公积金贷款好处多多
低成本贷款
低利率较商贷有较大优惠,还款成本低,以上海市为例,假如某市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30年买房,公积金利率只有3.5%(2015年6月28日以后),而同期商贷利率为5.4%,各地都大同小异。
放心的还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办理手续很简单,你只要带好材料到贷款银行,签订《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后,银行就会按照你的委托要求,定期从你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自动扣款,用于归还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住房贷款,由于这种还款方式只需一次委托,即长期有效,而且是直接从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扣款,既方便,又安全,大可放心。
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还款法,即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另一种是逐月还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当月贷款本息。前一种相当于每年办理一次提前还贷,节省利息支出,降低以后的月还款额,后一种减少借款人的月现金支出,减轻现金流的财务压力。两种方式没有优劣之分,需要借款人按照自己的情况加以选择。但不管哪种方式,都是尽量用活你的住房公积金,让其持续地提高你的还贷能力,方便你的财务安排和还款计划,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提高自住其力能力和住房消费水平的体现。
带给你特殊需要的照顾
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的住房储金,其使用有严格的限制,主要用于住房消费。但在现实中,有一部分职工已经失业,或者家庭遭到变故导致生活困难,他们面临的首要的问题也许不是改善住房,而且解决当务之急的生活困难问题,但按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他们之前已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还不能提取出来用于解决生活困难,只有在其符合购买住房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等条件方可动用。
令人欣喜的是,这种状况正在改变。有些地方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用途。这种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实际上体现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部分特殊群体的特殊需要给予照顾和关怀,让住房公积金能“尽其所用、利民所需”,凸现出制度的人性化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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