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

2017/10/13 16:27:26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321)

[摘要] 很多江苏的朋友们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不慎了解,其实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要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来进行,但是不同的城市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也会有所差异。接下来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江苏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

很多江苏的朋友们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不慎了解,其实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要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来进行,但是不同的城市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也会有所差异。接下来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江苏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

一、江苏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江苏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如下:

1、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有关问题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9号)第十三款之规定: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的问题:

(1)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

(2)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

(3)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

2、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8号)第十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8号第九条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并出具《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二、江苏土地增值税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江苏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江苏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大家也都知道是买卖就会有税费产生,所以大家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先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一下,提前准备好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及时缴纳税费,保障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以上是江苏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以及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的相关介绍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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