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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指住宅出售单位在交付住宅时提供给用户的,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关事项的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
刚刚买房的人都会收到一份《住宅使用说明书》,但是许多人并不了解说明书的具体作用,也不知道说明书到底该包含哪些内容,下面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一些基本常识。
所谓《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指住宅出售单位在交付住宅时提供给用户的,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关事项的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并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一份说明书。
根据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作为住宅(每套)转让合同的附件。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现问题,说明书将成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住宅使用说明书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一般是收房就应该领取到的。
关于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制度规定
【实施时间】1998-09-01【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市国土规划局、住宅局:
样本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促进住宅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明确质量责任、确保商品住宅质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使用优质产品,并明确与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样本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8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2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全国首份住宅使用说明书2011年6月出炉 开发商写明11项内容
北京商报2011年6月3日报道 为保障业主在收房后的使用安全,且便于装修、维护,从2011年7月起,在京开发商在交房时,需提供一份包括本套房屋地采暖管道、电气线路布置示意图等11项附件在内的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现问题,说明书将成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这是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印发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中获得的消息。
“业主虽然是买受人,可并非房屋建筑方面的专家,正确使用房屋建筑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不正确地使用房屋建筑的情况普遍存在,比如我们在装修的时候不清楚那一道是承重墙,不清楚燃气管线的走向等。”北京市住建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处长李自强告诉记者,上述原因不但缩短了房屋建筑的使用寿命,甚至有的业主和使用人违法使用房屋建筑,危及了公共安全。
“但问题不能都怪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在交房的时候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的材料,就可以避免上述问题的存在。”李自强表示。
据了解,与之前的房屋说明书相比,此次下发的《示范文本》更加详尽,包括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各项目及部位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附件(主要是附图和设备设施使用说明书)和服务指南四部分,并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
其中在“服务指南”中,开发商还应写明如学校、医院、居委会等小区配套设施的位置。
值得一提的是,《示范文本》还将被建议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起移交给买房人。李自强特别提醒二手房的受买人,除了与新房同步的11项附件外,今后还可向物业服务企业要取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修缮、改造说明,向出卖人要取室内装饰装修情况的说明材料,作为《示范文本》的补充部分。在房屋租赁时,《示范文本》也应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保证业主、使用人了解掌握房屋情况。当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时,也应当将《示范文本》移交给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示范文本》对开发商而言是强制执行的文件,交房时必须提供,并且要告知违规使用可能出现的损害,以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出现问题,可以作为追责的材料。”李自强介绍,由于《示范文本》详细描述了房屋建筑各项目及部位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突出了对住宅使用的指导,如果未来碰到例如在业主装修时,经常出现如防水问题的纠纷等,可以按照《示范文本》作为证据,如果因开发商应写而未写明注意事项所出现问题,责任应由开发商负责,但如果是因业主未读《示范文本》而出现问题,则由业主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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