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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介能否主张“跳单”违约的前提,要看是否已签订居间合同,中介是否提供房源信息、实地查看房屋等媒介服务,是否积极履行居间义务。这是认定的第一步。
近几年,我们时常会听说有购房者为了买房节省中介费而“跳单”,那么到底哪些情形属于买房“跳单”?买房“跳单”要承担什么后果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认定是否构成”跳单”违约,主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服务
中介能否主张“跳单”违约的前提,要看是否已签订居间合同,中介是否提供房源信息、实地查看房屋等媒介服务,是否积极履行居间义务。这是认定的第一步。
2、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
重点看中介的委托权限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若是非独家代理,即卖方同时在多家中介“放盘”场合,则需考量多家中介提供订约机会的先后顺序、履行居间服务的程度,以及委托人实际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的媒介服务成交等因素。这是衡量的关键。
3、委托人是否故意逃避支付中介费
当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后,为了不付中介费私下成交,又或者为少付中介费恶意到另一家中介成交,则很有可能构成“跳单”违约。
1、买房跳单的买房人信誉受损,可能会进入房地产行业中介公司的黑名单。
2、如果买房之前,买房人和中介签订过中介合同,买房跳单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房人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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