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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实质上看,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满足该条件的外在表现就是看该中介公司是否为独家代理,委托人能否可以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有购房者买房“跳单”的案例,我们都知道这种做法是应该强烈谴责的,但是总会有人为了一点利益违背道德底线。那么有人就问了,买房跳单到底该如何界定呢?更换中介达成房屋买卖是“跳单”吗?买房跳单要承担哪些后果?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一定,判断是否“跳单”不能仅因为更换中介后买房成功这一条来认定,要看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存在“跳单”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从实质上看,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满足该条件的外在表现就是看该中介公司是否为独家代理,委托人能否可以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
第二,从形式上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私下订立合同或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第三,委托人是否存在恶意逃避支付中介费的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出现“跳单”行为,不仅要向中介支付报酬,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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