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卖二手房注意事项有哪些?看清楚别被忽悠

2016/05/12 09:19:33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10098)

[摘要] 以上就是为大家总结的通过中介卖二手房注意事项,一定在与中介签订正式的有权利义务约束条件的协议或承诺之前,应该先就委托中介售房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这些费用由哪一方承担、要委托中介代为处理的事项都进行明确约定,并把相关费用标准形成书面文件,由各方确认。

在委托房产中介公司销售手中的二手房的时候,首先应该要求房屋中介上门了解房子的基本情况。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中介公司的销售人员更加了解房产的真实情况,便于为业主推荐更好的购房者。那么通过中介卖二手房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一下通过中介卖二手房注意事项和相关的流程。

通过房产中介卖房的流程:

中介卖房程序:了解行情→放盘还有赎楼→客户来看房→买卖双方谈价→收定金签合同→准备交易资料→房产评估→办理按揭→交税费→过户收首期款→出新证收尾款→交房

如何辨别放心房屋中介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到这个房屋中介公司去看看它的营业执照还有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了解这个中介的经营范围,看这个中介公司是否有房地产经纪这项业务;

2、看看这个中介公司的环境和公司的规模。

房屋中介公司打交道时还需要注意什么

1、核实这个经纪公司从事的房地产经纪的合法性。因此,要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房地产买卖业务时,一定要看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了解它的经营范围,是否有房地产经纪这项业务;

2、在签订买卖合同或委托协议时,需多加注意,对相关的条款(如付款方式,经纪公司的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差价如何处理等)应认真考虑,一定要让律师或了解房 地产的人帮忙把关。无效房介条款你有权说不在二手房交易中绝大多数的委托人(包括买房者和卖房者下同)都是通过房屋中介进行交易的。委托人和中介公司 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中介公司通常在交易中占有地位并制定出一些一边倒的合同条款。在发生纠纷 后许多委托人认为自己既然已经在合同上签了字便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解决问题至于自己的损失便只有自认倒霉了。殊不知并不是任何合同条款对委托人都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赋予了委托人对无效条款说不的权利。

无效条款一:自己交易条款所谓自己交易条款就是指中介公司与委托人设定一个交 易底价并约定在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支付了该底价后中介公司即取得对房屋的处分权;在中介公司不愿以底价成交时则有权解除当事人的委托。在这种情况下 中介公司利用自己特有的地位人为地将买卖双方隔开。在交易行情高涨时中介公司可以将房屋顺利出手以赚取买卖差价;在交易行情低迷时中介公司则会以无 法成交为由终止合同。如此一来中介公司将交易的风险完全推给了委托人。点评其实委托人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摆脱这种被动的局面。依据《合同法》的规 定居间人仅限于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权与委托人直接进行交易。而房屋中介公司在法律上就属于居间人。因此中介公 司与委托人签订的自己交易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在房价大幅上涨时卖房者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宣告中介公司的购房行为 无效并进而收回房屋再次出售;在房价大幅下跌时买房者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同样可以宣布中介公司的售房行为无效并进而收回购房款以购买价格 更为的房屋。

无效条款二:无效果付酬条款所谓无效果付酬条款就是指中介公司与委托人约定即使未达成房产交易委托人也应当向中介公 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在实践中中介公司通常事先收取委托人一定金额的交易保证金并和委托人约定即使交易不成功这部分保证金也不予退还。许多委托 人在交易失败的情况下非但不认为自己可以拿回已经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反而在合同应当恪守的信念中选择了放弃。点评其实在交易失败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 拿回交易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 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法》这种两分式的立法模式排除了中介公司与委托人另行约定报酬支付条件的权利。因此中介公司与委托人订 立的无效果付酬条款是无效的。在交易失败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返还预缴的交易保证金而中介公司只能扣除其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至于 该必要费用的具体数额则应当由中介公司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通过中介卖房时间

一般来说需要两个多月。如果卖方自己保存,不需要经过赎楼,那么办完整个程序下来一般只要一个多月就可以了(一个月在国土局过户的时间+买方申请贷款的时间);如果卖方需要经过赎楼,那时间就要长些。有些银行赎楼的时间较长,例如工商银行,有可能超过一个月;有的短些,也要半个月。再加上在国土局办理过户的时间,还有银行后放款的时间,以及申请贷款的时间等等,至少需要两个月。

因此,卖房者与中介签订合同时,好注明拿到款项的确定时间,而不是口头承诺。实际上,中介公司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有一定弹性,而且也可以考察一下该中介与某银行的关系。如果这家中介公司连起码的赎楼手续都办得不顺利,这样的中介公司的实力确实值得怀疑,着急只能是自己的事了。

委托中介卖房注意事项

1、上门看房:

在委托中介公司销售手中二手房时,首先应该要求中介公司上门了解一下房产的位置、楼层、朝向,以及房内的装修情况和具体格局。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中介公司的销售人员更加了解房产的真实情况,便于为业主推荐更加“靠谱”的购房者。

2、细谈要求:

在中介公司进行房源登记时,应该尽可能的让房源登记人员了解自己的卖房要求,具体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出售底价以及看房时间等都应该做出具体的说明。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产的出售底价不可定得过低,应该留出一定的谈价空间,以提高买卖双方面谈的成功率。

3、看房:

看房这个话题我在很多文章中都曾提醒过大家,因为累积一定的看房客户是成功出售二手房的基础,不尽量买家看房无异于放慢房产出售的脚步,这一点在当下楼市清淡期时尤为重要。另外,如果多次拒绝买家上门看房,很有可能被中介公司在房产备注栏中表明为“无诚意”售房者,这样的情况下大部分销售员就会将你的房子打入冷宫,不再理会了。终受损失的还是房主自己。

找中介卖房须知

1、“全权委托”、“独家代理”要慎重。

“全权委托”是指房主委托中介代理自己行使全部权利,可以代为确定交易条件、签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一旦中介公司为自己利益而对购房人做出承诺,房主对购房人就要承受相应后果,至于房主还能否向中介追究责任,那一般是与购房人无关的。

“独家代理”是指房主承诺只委托某一家中介代为出售房屋,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出售。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因某种原因不积极出售房屋房主就会比较被动,即使自己寻找到合适的出售机会可能也要面临中介索要约定的费用。虽然说从法律角度分析,这种未付出却索要费用的约定可能属于不具备效力的“霸王条款”,但毕竟还是有麻烦和风险。

所以,如果委托中介卖房,尽量不要采取“全权委托”或“独家代理”的方式。如果非要采用上述的方式,应在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做出一定限制:比如“委托书上标明签订合同或收款须由产权人本人亲自确认方为有效”、“独家代理的底价是多少”、“中介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到何时止”、“不能按约定时间和价格出售如何处理”、“不通过中介另行出售如何处理”等等。

2、权属证书原件应该由产权人持有。

在委托中介交易的过程中,中介往往以方便代理为由要求房主把《房屋权证》交给中介代为保管,这对售房人是极为不利的,一旦卖家和中介发生什么纠纷,中介往往会扣住产权证不还。即使房主能通过诉讼等方式要回产权证,可能也会投入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何必呢?

可以把相关产权证、身份证的复印件交给中介,需要原件时可由产权人亲自出面办理。即使是复印证也可以做一些必要的设置,比如在产权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上标明授权范围等约束性语言。

3、应该坚持在交易时三方亲自确认交易内容。

卖方应该坚持在签订合同等交易的重要环节由买卖双方及中介三方共同确认相关交易条件并共同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有中介欺瞒买卖双方“吃差价”,那中介肯定是不让交易双方见面。而且双方亲自交流确认交易,还能避免中介为促成交易而故意隐瞒一些房屋的实际情况,比如房子存在什么缺陷,本来房主是如实告知中介的,但有的中介为了赚取中介费,故意隐瞒不告知购房者。一旦交易完成,购房者追究,中介已经收取到中介费,这时不说是“售房者没说”就是说“购房者已知”。

4、签署合同等文件不能留空白。

售房者在签署合同等文件时一定要仔细审核文件的内容,如果有空白之处要么要求明确填写要么用笔划掉相应空白。

以往曾经发生过购房者主张有自己签名的合同与自己见到的合同不同,虽然签名是真的,但合同中的一些空白内容被中介或对方事后填写了对自己不利的内容。这种主张往往很难成立,因为提出这种主张的人往往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签字时不存在这些对自己不利的内容。

5、对交易可能发生的费用应该在委托中介时提前确认清楚。

以上就是为大家总结的通过中介卖二手房注意事项,一定在与中介签订正式的有权利义务约束条件的协议或承诺之前,应该先就委托中介售房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这些费用由哪一方承担、要委托中介代为处理的事项都进行明确约定,并把相关费用标准形成书面文件,由各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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