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买房之前一定要搞清

2016/05/13 09:50:16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15)

[摘要] 房屋出售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是明显不同的,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对此有充分的理解,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如今楼市的竞争甚是激烈繁杂,有些开发商为了尽快的回笼资金,尽管是在五证不齐全、无法出示有效的合乎法规的合同,也会鼓励消费者先期交纳部分的房款,作为订金或者定金。那么你知道房屋出售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吗?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出售定金和订金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房屋出售定金与订金的问题。

所谓“订金”,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上的概念,并且不具备房屋担保的功能,当买房人不能购履行房屋买卖的合同时,就意味着并不当然丧失要求返还订金的权利;而一旦开发商进行违约的时候,买房人也不能要求开发商双倍的返还自己支付的订金。但是这样并不意味着违约方无须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守约方仍可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则时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买房人在交纳定金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而当开发商在收受定金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房人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在实践中,开发商在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通常会要求买房人签署认购书并交纳定金认购书中一般仅写明房号、购房价款及约定的签约时间,对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并无明确约定。认购书书中同时约定,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开发商将房屋卖与他人而不能与买受人订立合同的,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然而,当双方签署正式合同时,买房人往往会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条款中存在不公平条款,并提出修改要求,但开发商通常不同意修改,致使双方终未能达成一致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未能订立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开发商无权没收定金

需提醒买房人的是,在发生上述情况时,买房人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应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开发商不予认可。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开发商出具的证明,证明双方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是双方无法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如开发商拒绝出证,买房人也可以将自己对于合同的争议意见整理出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开发商,并自己备份。因特快专递往往有留底,万一发生纠纷,开发商也难以推托。

但是,在实践中有些精明的开发商认购书中会写明“合同文本为本认购书的附件,认购人已认真阅读并无异议”,若认购人签署了该认购书,则应视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文本中的条款,届时如再以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开发商将有权没收定金。因此,认购人一定要认真阅读认购书,如合同文本作为认购书附件的,对合同文本也要认真阅读,在确定无异议后再签署。

由此可见,房屋出售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是明显不同的,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对此有充分的理解,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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