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自己那部分要交多少?

2016/05/16 16:41:24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659)

[摘要] 住房公积金自己那部分要交多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而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自己那部分要交多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而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公布。

刚参加工作的员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员工从调入单位发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可以低于上一个年度政府规定的职工月工资标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应该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会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所规定的全市缴存基数上限。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12%,企业(包含了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8%—12%,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超过规定缴存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按照20%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一致。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20%。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单位应当按管理核定的月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当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的规定,每月按时到受委托银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进行调整,每年调整一次。

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单位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时,应当携带相关材料经管理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应当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单位基本信息。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单位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携带下列材料,向管理提出申请:

(一)单位申请该事项的书面报告;

(二)符合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证明材料:

1.单位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全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

2.单位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提供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批准文件;

3.单位确有其他困难情形的,提供管理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

经管理批准同意后,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至当年6月,然后再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当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未按规定补缴,应当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提供职工逐月应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手续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或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管理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设立明细账。

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管理每年6月30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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