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给别人的房子 还能够再要回来吗?

2016/09/20 18:0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12179)

[摘要] 赠送出去的房子,后又后悔了,还能再要回来吗?

房产赠与在生活中比较常见,谈情说爱时,小两口不分你我,很多人为了表达爱意,将房子赠与给另一方。有父母心疼子女,将自己的房子赠送给子女作婚房。可是,一旦发生纠纷,就后悔把这房子给赠送出去了。那么,赠送出去的房子,后又后悔了,还能再要回来吗?

赠与合同从其订立之日起生效,只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就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但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撤销方式。

一、任意撤销

《合同法》 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因此,在房屋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也有权要求返还房产。

二、法定撤销

《合同法》 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也就是说,只要发生撤销事由,不管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赠与人或者他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产。

案例分析:

先生和柳小姐恋爱时,送了柳小姐一套房作礼物,办理了过户并做了公证。现在柳小姐提出分手, 先生还能不能要回原来的那套房?

办理了过户,说明房屋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房屋的产权人受到法律的保护,赠送人不能再撤销赠与了。如果在签订赠与协议时明确“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这一附加条件,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只有这种情况下 先生才可以要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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