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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16项总不动产登记事项减免优惠。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16项总不动产登记事项减免、优惠。快来看看你能否享受优惠!
一、免收登记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2.因区域规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二、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三、减半收取登记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四、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情形
1.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实施目标: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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