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哪些事项要注意?

2017/10/31 09:40:28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979)

[摘要]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不同,买方一般处于明显劣势,如果不幸遇上不法开发商或者是不讲诚信的开发商,纠纷就在所难免。那么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哪些事项是要我们高度注意的呢?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不同,买方一般处于明显劣势,如果不幸遇上不法开发商或者是不讲诚信的开发商,纠纷就在所难免。那么,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哪些事项是要我们高度注意的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应当查明五证是否齐全

五证”是证明房地产开发商为合法的销售主体,证明其销售行为合法以及购房者与之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的法定证件,开发商必须具备五证才能保证购房者在付款入住之后可以拿到房屋产权证书

五证”包括:国土资源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局的“建设工程开工证”;住建局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此外,属于期房预售的,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外销商品房的,应取得“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二、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具体

针对这一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这项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其附带注解是否明确,购房消费者一般难以理解和判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

房产交易中,有的开发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据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以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

这样的约定显然是销售方对自己的免责范围扩大,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开发商不能把自身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三、违约责任应该在平等基础上明确具体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些开发商或代理商会列出许多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千方百计避开卖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有关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之约定是不公平、不对等的,对购房者极为不利。

因此,在与卖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方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并争取双方违约责任的公平和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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