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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很多业主都遇到过小区物业征收停车费的问题。有些是因为小区的停车位不够用,物业公司给小区做了很多努力,新建了停车位,那么征收停车费是可以的。可是有些小区物业并没有新建停车位,而是在小区的绿化带旁边也就是道路两盘,画上了停车位,从而向业主征收停
很多业主都遇到过小区物业征收停车费的问题。有些是因为小区的停车位不够用,物业公司给小区做了很多努力,新建了停车位,那么征收停车费是可以的。可是有些小区物业并没有新建停车位,而是在小区的绿化带旁边也就是道路两盘,画上了停车位,从而向业主征收停车费。
物业是否有权划定停车费?
1、需要考察该小区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2、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3、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国家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这一规定,加上第三十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那么,由于这些公共场地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车主收取场地租赁费。《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最后,对于物业公司违规收取费用的,业主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同意收取一定标准的停车费,那么,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而不是归物业来随意开支。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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