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案?加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2019/04/12 10:52:18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43)

[摘要] 市面上有很多年轻人都在创业,有的人在创业初期呢手里没有东西要卖,所以,就到处寻找厂家去合作,但是,不管要选择哪一家,我们必须要经过自己的实力考察之后再做决定,在交易的时候双方会签订一个加工合同。

市面上有很多年轻人都在创业,有的人在创业初期呢手里没有东西要卖,所以,就到处寻找厂家去合作,但是,不管要选择哪一家,我们必须要经过自己的实力考察之后再做决定,在交易的时候双方会签订一个加工合同,那么,我们要看一下加工合同的纠纷案例有哪些,并且,要知道加工合同纠纷答辩状怎么写。

加工合同纠纷案?

一、原审查明:2004年12月8日,朗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小仙开出收款人是空白的现金支票一张给鸿达公司,号码是0200956697,金额是23701元。鸿达公司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栏填上李艳芬的名字后要求兑付,但该支票因温小仙的支票帐户余额不足而不能兑现。

2005年8月25日,鸿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朗田公司支付加工款23701元及利息981元(从2004年12月8日至2005年9月8日按月息四厘六毫计算),合共24682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原审认为:鸿达公司主张朗田公司欠加工款23701元必须提供鸿达公司为朗田公司完成加工货物的行为及金额的证据,但鸿达公司提供证明朗田公司欠加工款的支票并不是朗田公司开出的,鸿达公司提供的证明其与朗田公司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对数表,朗田公司又不承认签订对数表的欧淑然是其员工,鸿达公司又没有证据证明欧淑然是朗田公司的员工,因此法院对鸿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由于鸿达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与朗田公司的加工合同的金额,因此鸿达公司要求朗田公司支付加工款无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7元,由鸿达公司负担。

三、上诉人鸿达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双方间加工关系不明确,证据不足,朗田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出其私人支票不能确认是支付鸿达公司加工款,鸿达公司现已找到朗田公司之前开出的支票及银行进帐凭证,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朗田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出其私人支票给鸿达公司,应认定为朗田公司的行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朗田公司支付加工价款23701元及付款利息981元给鸿达公司,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上诉人鸿达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了如下证据:1、支票和银行进帐单,用以证实除本案外鸿达公司与朗田公司还有其它业务往来;2、鸿达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用以证明李艳芬是鸿达公司的投资人和财会人员。被上诉人朗田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加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承揽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广州xx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冯xx。被答辩人黑龙江省xx麦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贾xx。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货”、“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6条生产线”构成违约,与事实不符;并借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答辩人没在收到合同总金额的30%之日起90天内发货,不构成违约,被答辩人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书》第五条、第七条的约定,答辩人发货的前提有二:1.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到的相应的价款;2.被答辩人“厂房及配套设备必须完备”。由于被答辩人提出因其厂房没能交付使用而要求推迟发货的原因,答辩人于2006年9月29日函告被答辩人两套生产线设备已生产完毕、答辩人未发送生产线设备的行为,均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

根据被答辩人回复的《确认函》的内容(同意答辩人“收到此确认函后,组织人员启运”生产线设备),可以的得出:1.被答辩人同意接收货物;2.对发函时间并无异议;3.合同履行顺序为先函告后发货。退一步讲,即便答辩人迟延发货,被答辩人也并未按照《合同书》第十一条第7项“10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第二,答辩人未将生产线设备发货是由于被答辩人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原因造成的。答辩人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并非违约,被答辩人不能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合同书》第七条“付款及结算方式”约定,“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货款;设备生产完毕,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之日起2日内再支付已完成的生产线设备总金额的40%。

安装调试完毕无制造质量问题签署《黑龙江垦区公共(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后连续稳定运行三个月即支付20%。余款10%作为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承揽行业的惯例可以得出相关款项的性质分别为:“30%”是预付款、“40%”是进度款、“20%”是结算款、“10%”是保修金。而被答辩人在答辩人2006年9月29日函告之后,不但违约不支付相应款项,还以《确认函》的形式明确拒绝按《合同书》第七条履行支付设备“进度款”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因此答辩人不给被答辩人发货是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二)答辩人已完成6条生产线。即便答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6条生产线”,也不构成违约,被答辩人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即便答辩人生产两条生产线后未继续加工另外四条生产线设备,也是由于被答辩人未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原因造成的,答辩人停止加工生产线设备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非违约,被答辩人不能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这篇文章的介绍,我们看了一下加工合同的一个纠纷案,文章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给大家写了出来,把上诉人和被告人都告诉了大家,具体的经过和最后的解决方法也告诉了你们,大家可以在这个案例中学习一些知识,到时候遇到这种情况就可以解决,而且,也看了一下加工合同纠纷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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