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2019/04/12 10:50:5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91)

[摘要] 大多数人都会遇到一些合同纠纷的问题,有些人因为没有接触过这件事情是第一次接触,所以,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就会手足无措,导致没有办法在短时间之内解决掉,那么,我们可以先看一下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可以根据一个案例,从中学习一些知识。

大多数人都会遇到一些合同纠纷的问题,有些人因为没有接触过这件事情是次接触,所以,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就会手足无措,导致没有办法在短时间之内解决掉,那么,我们可以先看一下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可以根据一个案例,从中学习一些知识,与此同时,要清楚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06年4月8日,画家邓某将自己的一幅画出售给陈某,但双方约定等到4月15日办完展览后再将画交给陈某。4月12日,邓某又将画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乔某,而乔某不知邓某先前已将画卖给了陈某。事后,陈某得知乔某和自己一样也买了画,两人都主张画的所有权,各自有理。

最终,两人都将邓某作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定乔某拥有此画品的所有权。

二、【案情分析】

乔某最终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本案涉及占有改定及善意取得两个法律问题。所谓占有改定,是转移动产所有权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需要,经受让人同意继续占有动产,而动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

本案中,邓某将画卖给陈某,约定由邓某占有该画至展览结束,就是占有改定。这种情况下,该画的所有权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转移给陈某,即此时陈某是该画的所有权人。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邓某将画卖给陈某并约定占有改定后,陈某就是该画的所有权人,邓某无权再将该画卖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乔某不知该画已不属于邓某所有,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因此他可以最终享有该画的所有权。至于陈某的损失,可以要求邓某赔偿。

三、【律师解析】

个人交易时,如果出现案中雷同的情节,不必惊慌。在物品交付买卖的过程中总有先后顺序和法定干预的情节。如果一个物品先承诺给一人,后又卖给另一人。这种时候关键要看,第二个购买人是否对前一交易知情。如果知情,那么后面的购买行为就非善意取得,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四、【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上面文章的介绍,我们了解了一下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都有哪些,文章里已经把最详细的都给大家写了出来,你们看完这个之后就可以按照这个分析一下自己的案件了,看看胜算的把握有多少,如果可以胜算的话直接走法律途径就行,另外,在文章里还看了一下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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