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房买卖如何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

2017/01/03 15:3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29)

[摘要] 2016年10月,上海已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那么在办理现房买卖等不动产转移登记时还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

2016年10月,上海已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在办理完契税之后进行的。具体办理程序为:办理契税——取号——受理——缴纳登记费用——领取收件收据——记载公示——缮证——领证。

那么在上海现房买卖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还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不同性质的房产所需提供的资料有所不同。例如: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契税完税证明(原件)、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证明)及房屋交接书(原件)(与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住房出售合同(原件)2选1)

存量房买卖: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地籍图(原件二份)、契税完税证明(原件)、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不同产权性质房屋所需提供的资料如下图:


(内容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注意事项:

一、委托书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确需委托的应当由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中心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公证和认证

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申请登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当事人提交的公证文书非境内公证机构作出的,还需提交经认证、确认的证明。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需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遇国家假日及公休日顺延)

四、图纸费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代收

五、契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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