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公积金政策有变动?意见征集进行时

2017/02/08 09:4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610)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正在制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从2017年2月6日起至3月6日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正在制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从2017年2月6日起至3月6日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具体有哪些政策的变动呢?我们提取其中重点来共同关注。

一、缴存办法

1、缴存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二、提取办法

1、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 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5)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6)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7)离休、退休的;

(8)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出境定居的;

(10)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11)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取频次及额度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金额;

(2)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支付首付款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当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首付款凭证或者贷前提取凭证金额;

(3)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当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付款凭证金额;

(4)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根据还款凭证多次提取,小提取频次为每月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出;

(5)提前结清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前结清凭证开具当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且不超过提前结清凭证金额;

(6)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租赁费用支出。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租赁费用支出,且不高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月提取限额;

(7)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物业服务费支出;

(8)家庭生活困难需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可提取一次,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住房消费付款凭证金额。

三、贷款办法

1、贷款额度

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与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之和;

(2)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3)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4)不得高于本市家庭或者个人高贷款限额,其中,高贷款限额与累计缴存时间及信用状况相关;

(5)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2、贷款期限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个人缴存者以及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长期限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3、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除上述内容之外,此次征求意见的三个《办法》中还有其他规定,如购房者需要了解可咨询上海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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