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

2013/10/22 11:4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363)

[摘要] 2009年3月12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操作规范。规范规定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程序将更加规范、快捷。

2009年3月12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操作规范。规范规定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程序将更加规范、快捷。

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

行政审批编号:19—243

编制日期:2009年3月12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19-243)

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审批。

适用对象: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审批: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2、办理程序的依据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九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第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第二十五条:“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提取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公积字〔2004〕1号)第二点第5款:“职工因购、建、大修住房提取本人结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该项支出发生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百元整数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项支出金额及购、建、大修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职工本人结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提取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公积字〔2004〕1号)第二点第6款:“职工因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支付房租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提取额按百元整数计算,不得超过该年度偿还贷款的本息金额,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部分”。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发放的贷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六条:“借款人向委托人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委托人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借款人在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身份证;(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已婚职工则提供夫妇双方经济收入证明);(三)购买自住住房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建房立项批文、设计文件批复、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预算书;集资建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大修、翻建预算;二手房售房人和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交易批准书、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四)购房或集资建房的首期付款凭证(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自建住房的要提供满足自建住房工程完工所需的自有资金证明);(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六)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九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在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价值的80%(含)以内或翻建、大修金额的80%(含)以内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十条:“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公积字〔2005〕6号)第一条:“凡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为解决自住住房问题,在本市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二手房改房(房龄不超过15年)和自建(含参加集资建房)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九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第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第二十五条:“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提取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公积字〔2004〕1号)第二点第5款:“职工因购、建、大修住房提取本人结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该项支出发生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百元整数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项支出金额及购、建、大修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职工本人结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提取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公积字〔2004〕1号)第二点第6款:“职工因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支付房租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提取额按百元整数计算,不得超过该年度偿还贷款的本息金额,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部分”。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提取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公积字〔2004〕1号)第二点第3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相关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提供的其余资料均指原件):1、购买住房的,须提交已生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拆迁安置购房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还须提交买卖双方的房屋交易合同。建造或翻建自有住房的,须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及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建房或翻建住房的相关批文。翻建住房的,还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合作建房的,还须提交合作建房合同。大修自有住房的,须提交大修房屋的所有权证、市(县)房管、规划、建设、消防部门及房屋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该房屋允许大修的相关批文及大修设计图纸。2、离、退休的须提交离、退休证(复印件);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交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用工关系的证明;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证明;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经法定程序确认归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凭户口簿、合法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或遗嘱、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6、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须提交相应的贷款合同;7、租住住房,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5%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凭证以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以职工配偶的名义签署或登记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2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六条:“借款人向委托人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委托人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借款人在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身份证;(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已婚职工则提供夫妇双方经济收入证明);(三)购买自住住房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建房立项批文、设计文件批复、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预算书;集资建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大修、翻建预算;二手房售房人和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交易批准书、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四)购房或集资建房的首期付款凭证(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自建住房的要提供满足自建住房工程完工所需的自有资金证明);(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六)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公积字〔2005〕6号)第一条:“凡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为解决自住住房问题,在本市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二手房改房(房龄不超过15年)和自建(含参加集资建房)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第二条:“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单位和个人仍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外地调入本市并将在原工作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按时足额缴存达12个月(含在原工作单位缴存时间)以上的职工,在购建第一条规定的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的职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申请材料目录: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1)《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一式两联);

(2)《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一式两联):

同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照如下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1)购买住房的,须提交已生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拆迁安置购房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交买卖双方的房屋交易合同。

(2)建造或翻建自有住房的,须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及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建房或翻建住房的相关批文。翻建住房的,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合作建房的,须提交合作建房合同。

(3)大修自有住房的,须提交大修房屋的所有权证、市(县)房管、规划、建设、消防部门及房屋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该房屋允许大修的相关批文及大修设计图纸。

(4)离、退休的,须提交离、退休证(复印件);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交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用工关系的证明;

(6)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经法定程序确认归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凭户口簿、合法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或遗嘱、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8)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须提交相应的贷款合同;

(9)租住住房,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5%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凭证以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

(10)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以职工配偶的名义签署或登记的,须提供结婚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

详见:《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办理材料一览表》(附件1):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1)《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附件2);

(2)《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附件3)。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

(1)贷款申请表(附件4);

(2)贷款申请书(附件5);

(3)保证意向书(附件6);

(4)婚姻状况保证书(附件7);

(5)证明(附件8);

(6)其他共同借款人基本情况表(附件9);

(7)集资建房协议(附件10);

(8)栋 表(附件1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六县管理部。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六县管理部。

九、行政审批程序:

1、住房公积金提取

(1)申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个人相关材料交所在单位初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出据同意提取的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一式两联),加盖公章后,连同职工按规定提供的个人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待单位补足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时,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2)受理: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自准予提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结算帐户,由单位提取现金交付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待单位补足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时,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

(1)申请: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表,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与审批:中心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3)、发出贷款委托: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借款人资料及委托贷款通知书送委托贷款银行,

(4)签订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承诺办结时间: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每月1至25日办理职工公积金提取业务。每月25日后不办理。10人以下业务现到现办,10人以上业务2至3个工作日内办完。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提 取

受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科

岗位责任人 曾 佳:审核代码从1至300的单位;联系方式:2802577

胡 毅:审核代码从301至800的单位;联系方式:2802577

肖 琴:审核代码从801至1200的单位;联系方式:2802577

罗海滨:审核代码从1201至1800的单位;联系方式:2802577

万晶晶:审核代码从1801至2263的单位;联系方式:2802577

黄志华:审核代码从2264至以上的单位;联系方式:2802577

吴屹琳:审核住房补贴及公积金的1370集中代管户、柳钢户(322、

1913);联系方式:2802577

行政审批大厅

岗位责任人 赵咏梅 联系方式:2660019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

受理:计划信贷科 岗位责任人:高为恒、黄丽英、刘基宇、杨华、汤铮铮、白燕

联系方式: 2809310

行政审批大厅

岗位责任人 梁欣 联系方式:2660019

初审:岗位责任人:刘基宇 负责初审在工商银行发放的委托贷款 联系方式:2809310

岗位责任人:汤铮铮 负责初审在建设银行发放的委托贷款 联系方式:2809310

岗位责任人:杨 华 负责初审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发放的委托贷款联系方式:2809310

审核:岗位责任人:高为恒 黄丽英 电话号码:2803276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无收费项目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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