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2月15日起办房证购房者可单方申请办理

2016/01/30 00:3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772)

[摘要] 房子到手就要去办房产证,有时可以请开发商代为办理,但要收取一定费用,自己办理也是需要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共同到场办理,可见十分麻烦。根据沈阳房产局的新规定,从2月15日起,商品房转移登记可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

房子到手就要去办房产证,有时可以请开发商代为办理,但要收取一定费用,自己办理也是需要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共同到场办理,可见十分麻烦。根据沈阳房产局的新规定,从2月15日起,商品房转移登记可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

近日,沈阳市房产局下发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的通知》,商品房转移登记由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与购房人共同到场办理调整为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

这意味着,在买房办证这件事上,购房者终于掌握了主动权,不用担心住进房子很久了,但迟迟办理不了产证,终于不用受到开发企业及金融机构的制约了。

已贷款的房屋,商品房登记办证时,无需抵押权人提出登记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办结的同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动转为正式抵押权登记。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不必再参与到贷款购房人办理房证的过程中。

对于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房证的情况,通知中明确,配合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开发企业的基本义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购房人办证。任何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强制购房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办房证等相关手续。

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及时将盖有企业印鉴的房屋登记申请书、房屋初始登记证明提供给购房人;金融机构应当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提供给购房人。

购房者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需带如下申请材料:登记申请书、购房人身份证明、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维修资金收据、其他必要材料;房屋已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对于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应就相关事项询问购房人,不再询问开发企业及金融机构,并鼓励其缩短商品房登记办证工作时限,有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实行即时办结。新政将于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县(市)房屋登记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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