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办法新政策 诸多注意事项需留心

2013/08/12 11:23: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397)

[摘要]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出台以后,关于这则新政策产生了许多的意见。如何解读这个关于拆迁和补偿的新政,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那么就让我们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解读。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出台以后,关于这则新政策产生了许多的意见。如何解读这个关于拆迁和补偿的新政,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那么就让我们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解读。

1、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咋分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开始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市政府是西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市房管局为西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棚改办负责实施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提前签约有奖励20日内搬迁每户奖励1.5万元

据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实施的《征收办法》与原来实施的《拆迁办法》相比,提高了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仅增加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的补偿补贴,还上调了被征收人提前签约的奖励标准。

《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3、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不低于500元

《办法》规定,对易地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户相应增加一定比例的安置面积,解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差异的问题。另外,对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5%支付;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在30平方米以下,且地段较偏僻的,每月临时安置补偿低于500元的,需按每月500元支付。

4、补偿方案未获通过须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

《办法》规定,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征收费用概算等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加强监管,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暴力拆迁将被依法追责

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加建扩建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分户手续;暂停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对认定合法的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办法》规定,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达到入住条件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最小户型由45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40平方米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房屋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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