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房产登记条例?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2017/10/10 16:42:28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53)

[摘要] 房产在登记的时候,不少的朋友们对于房屋登记的问题并不了解,其实办理房产登记要按照当地政策来进行。无锡的朋友们如果要进行房产登记一定要按照当地流程来进行。那么无锡房产登记条例有哪些?房产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我们来看看小编的介绍吧。

房产在登记的时候,不少的朋友们对于房屋登记的问题并不了解,其实办理房产登记要按照当地政策来进行。无锡的朋友们如果要进行房产登记一定要按照当地流程来进行。那么无锡房产登记条例有哪些?房产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我们来看看小编的介绍吧。

无锡房产登记条例

1: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依房屋权利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等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登记,并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以及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

3: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应当依法登记。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4:无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和市区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事务。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部门。

无锡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

2、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4、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无锡朋友们在进行房产登记的时候,可以先按照当地顺序来进行,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为了房屋顺利进行权属登记。以上就是小编关于无锡房产登记条例有哪些?房产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于无锡朋友们进行房产登记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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