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 一套一个价!

2016/10/19 06:3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14)

[摘要] 10月10日,珠海市发改局发布了《关于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珠海全市新建商品房必须实行一套房一标价,且价格必须在网上公开。

10月10日,珠海市发改局发布了《关于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珠海全市新建商品房必须实行一套房一标价,且价格必须在网上公开。

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

珠海市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进行销售。

对于已经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珠海市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必须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可通过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标示,其中《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应明确标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房号、户型、楼层、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

《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或确权证明书号码、楼盘名称、座落位置、土地使用年限、土地性质、房屋套数、建筑面积、绿化率、容积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

2、项目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供电、供水、供暖、制冷、燃气、网络宽带、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配套情况;

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代收代办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委托收费单位,且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4、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服务单位。

商品房标示内容需真实准确

根据《通知》规定,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若价格发生变动,应及时调整更新。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或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者电脑查询等标示方式。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凡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都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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