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是什么?

2013/08/16 17:2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917)

[摘要]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减免的,这些具体减免条件如下: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减免的,这些具体减免条件如下:

(一)受灾企业:对遭受风、水、火等不可抗力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事业单位,损失金额减除保险公司赔偿的余额占总资产10%以上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照顾;损失金额减除保险公司赔偿的余额占总资产30%以上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照顾。

(二)服务业:1.从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100%的照顾。2.对景点类旅游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照顾。3.对总部设在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上缴地方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20%(含20%)以上的大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其行政办公用房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100%的照顾。4.对占地20亩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照顾。对物流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50%的照顾。5.对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交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100%的照顾。

(三)循环经济企业:1.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节电、节水资源节约型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50%的照顾。2.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50%的照顾;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50%的照顾。3.对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照顾。

(四)新农村建设:1.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照顾。2.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建设工程,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50%的照顾。

(五)困难企业:1.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政策性亏损的企事业单位‚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自用房产减免房产税100%的照顾。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企业当年亏损,并累计亏损占实收资本比例50%以上,且累计亏损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严重亏损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100%的照顾。3.对受让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土地受让后一年内没有经营收入的,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100%照顾。4.对列入市政府公布的2006年度重点扶持优势工业企业名单,且2005年度上缴地税税收收入(不含基金、费)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房产税减免50%的照顾。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已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房产税减免50%的照顾。对部分基本建设投资大、银行还贷任务重的单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房产税减免100%的照顾。6.对从事标准厂房出租的房产,其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房产税减免的照顾。

偷税欠税将不得享受减免。

在具体执行时,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几项减免条件的,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对当年有严重偷税行为或拖欠税款、拖欠养老金的单位,不论符合上述何种减免条件均不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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