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什么是合同无效?

2018/07/06 10:05:26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35)

[摘要] 房屋买卖的合同是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买卖合同,简单的那来说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平时生活中也会经常遇到买卖合同的纠纷情况,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以及什么是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的合同是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买卖合同,简单的那来说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平时生活中也会经常遇到买卖合同的纠纷情况,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以及什么是合同无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5、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二、什么是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以及什么是合同无效的全部知识就跟大家介绍到这里了,相信大家看了这篇文章,对其有所了解了吧,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了解,而且还要一定的法律意识,避免给自己增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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