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按揭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014/05/30 14:27: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43)

[摘要]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很多年轻人目前购买商品房采取的多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可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预售商品房按揭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希望能帮助进行或即将进行预售商品房按揭的人更全面认识这一法律行为。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价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是年轻人,无法负担得起商品房的全款,所以很多都采取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那预售商品房按揭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预售商品房按揭的法律特征:

(1)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方购房者与银行缔结的借贷合同之担保合同,它是借贷合同无效,抵押合同当然无效。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具有专项用途的,债权只能是商品房预测人向贷款银行所借的用于支付其所预购的商品房除首期付款外的其余购房款。

(3)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成立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不得另行再设抵押。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因此,商品房未建成时,贷款抵押适用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制度。一旦商品房竣工,当事人领取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后,抵押物即成了特定物,此时适用一般的房地产抵押制度。

(4)预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偿合同。银行主要是通过收取利息获用的。

(5)标的物的不特定性。由于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标的物是尚未动工兴建或正在建设的商品房,抵押标的往往是不特定的不具体的“物”。由于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标的物是预购的商品房,抵押人所预购的商品房往往是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故其实质是一种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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