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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计调2001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
关于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实施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计调(2001) 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分配、解缴和划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分配、解缴和划拨工作,特制度本办法。
一、总量比例
全市范围内出让地块均以其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总额(含各种出让形式的收入)的30%为土地出让金收入, 70%为前期开发成本。
二、收入分配
30%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上缴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业务费,以及市政府明确规定出让金返回部分后,市、区县政府实行五五分成。其中,“十五”期间浦东新区、南汇、松江、金山、青浦、奉贤、崇明等7个区(县)留用的土地出让金比例逐年递减10%, 即2001年分成比例为90%、2002年为80%、2003年为70%、2004年为60%、2005年为50%,与其他区相一致。
市政府分成收入中,在2002年底前,40 %为市集中使用建设专项资金,60%给市城投总公司。
三、收入缴拨
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出让金由市房地资源局按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收取,统一于每月20日将上月结清地块的出让金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户。同月底,由市财政局按以上比例分别划拨给各区(县)政府、市房地资源局、市城投总公司;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上缴;市集中使用的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计委根据市政重点建设任务统筹安排。
四、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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