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住房公积金新政 扩大提取范围

2015/08/24 11:1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318)

[摘要] 2015年四川省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城施策”原则,放宽贷款条件、放宽提取政策。各市州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并且取消中间费用扩大提取范围。成都公积金贷款单笔高额度提高至60万元。

2015年四川省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城施策”原则,放宽贷款条件、放宽提取政策。各市州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并且取消中间费用扩大提取范围。成都公积金贷款单笔高额度提高至60万元。

四川2015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1、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实施意见提出,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贷款条件上,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取消中间费用扩大提取范围

实施意见对办理程序进行了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 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 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同时,取消了中间费用。实施意见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钱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4、提取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

实施意见提出,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成都2015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1、7月10日起成都公积金贷款单笔高额度提高至60万元

根据成都公积金管理 的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合理的住房需求,推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展。7月10日起,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个人贷款额度的计算主要还是根据个人缴存余额和还贷收入比等情况确定的。一是根据职工申请贷款时上月的缴存余额乘以30。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截止申请贷款时上月的缴存余额有2万,就可以申请贷款60万。二是还贷收入比。职工该笔贷款的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平均收入的70%。

2、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成都自6月28日起就下调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和五年期以上分别降至3%和3.5%,至此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创下历史新低。

值得注意的是,6月28日当天及以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执行;而6月28日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于明年1月1日才执行调整后利率。

3、租房提取一年可提两次申请资料取消完税证明

只需在成都公积金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 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就能够申请提取公积金

同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申请办理两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而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高限额现在为15000元。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以实际已支付租金为准,不受高限额限制。个人每年可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x申请时已承租时间),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而且租房提取不再需要个人提供完税证明

4、购房提取取消“一年内办理”时间限制

按照现有的政策,个人办理购房提取需要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而现在,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购房提取已经取消了“12个月内”的时间限制。

调整之后,购买成都市 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后申请提取即可;购买成都市 区域以外的新建商品房,在取得房屋 权证或购房款 之日后申请即可。

此外,针对还贷提取业务,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任意时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不受一年提取一次的限制。提取金额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和职工、配偶申请时上月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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