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提取新政:公积金提取额度升高!

2016/10/17 16:5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461)

[摘要] 长春市现行公积金的提取细则有了新补充,哪些地方不同了?职工能享受哪些福利?

9月28日,长春公积金中心发布公积金提取补充条款,新规定中共有五大改进,具体涉及哪些内容呢?下面房天下购房指南跟大家分享公积金提取五大改变,希望能给大家实际的帮助。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三月后,提取金额提升

1、旧规定:

①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

②在长春市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房屋的(含70㎡),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高不得超过8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

③在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地区及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地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租赁70㎡以下房屋的(含70㎡),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高不得超过600元/月;租赁70㎡以上房屋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且高不得超过800元/月。

2、新细则:

①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不得累计提取。

②在长春市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120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

③在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地区及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地区租住商品房的,每年允许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提取金额9600元/年,不得累计提取。

二、终止劳动合同提取公积金余额的条件提升

1、旧规定:

①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以上的。

2、新细则:

本管辖区内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以上的。

三、因终止劳动合同提取公积金,所需证明材料有新规定:

①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

②属于本管辖区内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的,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函)或任职文件(劳动用工合同);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本人、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材料有新规定:

①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租期内的租赁合同。

②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签署本市无房承诺书、结婚证(单身的签署单身声明)。

五、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有变

原《细则》规定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现将此提取材料明确为: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以上就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中的五个改变。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变化,职工再提取公积金也许就不用费劲找各种证明了,而且还能提取更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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