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房产登记中心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阅)办法

2013/07/10 18:3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03)

[摘要] 为了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房地产权属登记档案,充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房地产权属登记档案,充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或个人查询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

二、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1)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2)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海关、纪检监察

及证券监管等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并经处领导同意。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5)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

(6)拆迁办应当提交常州市建设局出具的《拆迁裁决案件协助调查函》、拆迁单位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三、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下列范围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1)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2)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地产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海关、纪检监察及证券监管等部门可以查询 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5)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在本处综合档案馆指定的场所进行。查询人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查询原始登记凭证的,应由综合档案馆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五、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本处综合档案馆经审核后可以出具加盖部门或摘录(复印)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查询结果证明。

六、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七、关于对私社会主义改造房屋及“文革”冲击房等内部资料,不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八、处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九、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十、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常州市物价局常价房[2004]210号文件《关于调整利用房产档案资料收费标准的批复》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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