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的物业费案例 买得起别墅交不起物业

2013/08/02 14:5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10041)

[摘要] 社区内的别墅要交物业服务费,非社区内自建的不需要。别墅的高档物业按照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定价,每家每户都需要按时交纳物业费。

社区内的别墅要交物业服务费,非社区内自建的不需要。别墅的高档物业按照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定价,每家每户都需要按时交纳物业费。


王先生居住的500 余平方米的独栋别墅,因拖欠近3 万余元的物业费被告上法庭,3 月25 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业主王先生支付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 17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35500 余元。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行为,是物业管理公司依合同为业主提供的包括环境 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综合项目的有偿服务行为。物业管理 公司通过与该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定后物业公司取得了对该小区的管理权,物业公司已经对该小区提供了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依据充分。作为王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关于业委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时,是否征得了该小区内业主的同意是其内部事务,王先生可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但不得以此理由来对抗物业公司,拒付物业管理费。对于小区内物业服务管理质量和绿化问题,可由实际的受害人依据事实另行主张。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4 年12 月,王先生在市郊结合部某花园别墅小区,购买了一处建筑面积为 550 余 平方米的独栋别墅。2006 年 2 月,上海某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根据小区环境的改变和有关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与该别墅小区业委会, 签订了别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其中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 3.80 元收取。之后,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双方对合同后 10 个月 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业主满意率调查,调查结果业主满意率超过 80%以上。合同签订后, 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但王先生从 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7 月的 17 个月时间内,就是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王先生认为,小区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3.80 元的收费标准太高,该合同是未经该小区内业主的同意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无效合同。王先生还以物业服务与管理不善和小区内绿化不好为由,坚持不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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