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规范房子预售:未许可禁收定金和预付款

2016/04/15 08:0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77)

[摘要] 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通过收取会费等方式变相收取定金,进行违规预售,损害了购房者合法权益。

近日,福州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重申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之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具体规定是这样的:

市房管部门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经纪(销售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发放VIP卡、排号、认筹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收取定金套数不得高于已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定的套数;不得发布以上述方式进行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或以诱导消费为目的的变相广告。

购房者发现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可以怎么做?

购房者可以将开发商投诉至住建局,同时,各县(市)住建局要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依法组织调查,发现违规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并依据《办法》、《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

延伸阅读:

交了定金现房子没预售许可证,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1.买房先看“五证”是否齐全

五证”齐全了才说明开发商具备建房和售房的资格,这样的房子买着才放心。

2.定金不同于订金,但仍可追回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3.购房者无过错,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专业人士认为,定金能不能要回来关键在于消费者与房地产商签订购房协议时候对方是否隐瞒该房屋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若置业顾问刻意隐瞒,消费者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把定金要回来,而且可以申请赔偿。

如果开发商有过错导致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双倍返还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有过错,开发商所收定金不再返还。双方均无过错,不适用双倍返还,直接按定金数额返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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