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付标准 应符法定和约定两大条件

2013/02/20 10:37: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60)

[摘要] 目前我国多数省市对于新房商品房交付条件界定比较模糊,导致一些开发商往往不顾购房者的利益,在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未完善的情况下仓促交付。作为购房者需要深入了解新房交付标准,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新房的交付标准有哪些?主要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两大标准。

目前我国多数省市对于新房商品房交付条件界定比较模糊,导致一些开发商往往不顾购房者的利益,在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未完善的情况下仓促交付。作为购房者需要深入了解新房交付标准,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新房的交付标准有哪些?主要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两大标准。

新房交付标准,商品房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商品房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另《消防法》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房屋交付标准,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并非以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为判断标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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