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补交使用年限费用即可

2013/01/29 15:29: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13)

[摘要] 目前,国家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高年限是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这就是所谓的“70年产权”。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目前,国家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虽然目前还没有商品房产权满70年的情况,但迟早会到来!那么,商品房产权到期后,业主还能否继续居住?商品房将如何处理呢?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的区别?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商品房产权是70年,楼是50年,商业是40年。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这就是所谓的“70年产权”。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其实很多人有误区,产权并没有年限,只有土地证才是使用权,有年限限制。如果商品房产权到期,其实就是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房子还在,到国土部门再交些使用年限的费用就可以了。

商品房产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房子的所有权年限是70年”的说法并不确切,只要“房屋合法存在”,房主就享有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此外,土地使用权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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