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与建筑屋使用年限与折旧情况大分析

2013/09/18 15:5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47)

[摘要] 房屋与建筑物的经济使用年限和折旧情况国家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我们通过一组数据就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了。

房屋与建筑物的经济使用年限和折旧情况国家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我们通过一组数据就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了。

一、各类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

1、钢结构:生产用房7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50年,非生产用房80年;

2、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生产用房5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年,非生产用房60年;

3、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4、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年,非生产用房50年;

5、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6、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7、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年,非生产用房40年;

8、简易结构:10年。

二、残值率:

1、钢筋混凝土结构:0;

2、砖混结构一等:2%;

3、砖混结构二等:2%;

4、砖木结构一等:6%;

5、砖木结构二等:4%;

6、砖木结构三等:3%;

7、简易结构:0。

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是建筑物价值转移的年限,它与耐用年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折旧年限是由使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社会必要平均使用寿命,或称为经济寿命;耐用年限是由结构、质量等决定的自然寿命。目前,一般是将建筑物的自然耐用年限作为折旧年限,不考虑物价上涨、人为损耗等因素。

关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内、外企有不同规定:内企,国税发[2003]70号文“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外企,国税发[2003]127号文“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经批准可少留或不留”。除此外其实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国税函[2003]1401号文第五条,“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执行”。1401号虽是针对联通公司的,但可以理解该规定是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的。127号和1401号同样都是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而且1401号文颁布又在127号文之后(前者是十二月份,后者在十月份),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海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虽然属于外资企业,但这些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可以不按照国税发[2003]127号文的规定“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而单独按3%执行。也就是说,目前关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存在着至少三种情况:内企5%、外企中的海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3%、其他外企10%,经批准可少留或不留。上述情况适用于相关文件发布之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规定了是20年,可以高于或等于20年但不得低于20年。对于净残值率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职业的盼判断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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