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安置房如何办理划拨转出让?要缴土地出让金吗

2016/12/06 18:55:53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014)

[摘要] 很多购房者对于安置房有一定的概念,但是安置房也是分为很多类型的。移民安置房和拆迁安置房也有着不同的区别。关于不同类型的安置房相关的规定也是不同的。那么,移民安置房如何办理划拨转出让?要缴土地出让金吗?

很多购房者对于安置房有一定的概念,但是安置房也是分为很多类型的。移民安置房和拆迁安置房也有着不同的区别。关于不同类型的安置房相关的规定也是不同的。那么,移民安置房如何办理划拨转出让?要缴土地出让金吗?

移民安置房如何办理划拨转出让

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一般都是没有缴纳的,土地的取得方式是划拨,只能作为安置房使用,该房屋只要使用权不能买卖。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想更改为国有出让的话,需要在取得当地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意后,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以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移民安置房要缴土地出让金

洪政办发72号文件规定“符合入市条件的划拨用地安置小区住房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该宗地所在地范围内基准地价,核算补缴出让金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洪政办发16号文规定“对符合办理分割登记的安置小区,自愿补缴出让金,办理出让手续的业主,通过申请,按照申请办理时点时该宗地所在地范围内的基准地价和该户所分割的面积核算应补缴的出让金”。

按照自愿的原则,在申请办理安置房转让手续时,由国土局核算土地出让金,出具收费通知书,县财政部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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