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买卖产生过纠纷吗?纠纷案例有哪些

2017/11/06 17:29:27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6147)

[摘要] 动迁房不像普通商品房那样,手续完备后想卖就卖。动迁房以前的限制是五年,现行执行的是限制三年。合同履行期限跨越周期长,一般受市场和当事人心理状态、政策等等因素的影响会比较大,履行便容易产生纠纷。那么动迁房买卖产生过纠纷吗?纠纷案例有哪些?

动迁房不像普通商品房那样,手续完备后想卖就卖。动迁房以前的限制是五年,现行执行的是限制三年。合同履行期限跨越周期长,一般受市场和当事人心理状态、政策等等因素的影响会比较大,履行便容易产生纠纷。那么动迁房买卖产生过纠纷吗?纠纷案例有哪些?

一、动迁房买卖产生过纠纷吗?

动迁房买卖是产生过纠纷的,而且纠纷还经常的发生。且纠纷的种类主要有一下几种:

1、房屋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

2、动迁房存在房屋裂缝、渗漏等客观事实,并且该客观事实确系建筑施工所致。

3、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动迁房在买卖过程中对于合同内容的不认定导致的纠纷。

4、动迁房产权问题,导致产权不清晰,无法进行交易的纠纷。

5、其他问题的纠纷。

二、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例有哪些?

以下小编整理了三个动迁房买卖纠纷的案例。

1、动迁房房价爆升,卖家后悔了。

卖方不合作办理过户,买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类纠纷目前是常见的。由于房价上涨,原来几十万的房子,现在市场百万元,势必造成出售方的心态不平衡,往往出售人提出价格的补贴。买受人不同意的,出售人便不合作过户,买受人只能起诉。

法律对该纠纷的审理,会支持买方的主张,卖方应当无条件办理过户。因为配套商品房合同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是在履行交付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判其履行。

作为买方的律师,胜诉是有把握的,但作为卖方的律师,该做的工作应是努力调解,为被告尽可能的争取利益。

作为这种纠纷,应以诚信为基础,卖方在出售房子时,就应该考虑到房价上升的风险。按照卖家的逻辑,那么是不是如果买卖期间房价下跌,卖家也会让利呢?明显不会。因此在此类纠纷中,交易双方应以诚信为基础,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意识。

2、动迁房“一房两卖”引纠纷。

出售人一房二卖或抵押给抵押权人造成房屋权属发生动摇,比如本律师遇到昆山的一个案件,出售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到底谁的买卖合同有效需要司法确认。

如果将房屋进行抵押借款,需要司法确认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的效力是否优于买卖合同等均是该纠纷需要审理的内容,需要律师很好把握。

对于“一房两卖”的类型,主要需判断两份买卖合同的效力孰先孰后以及保护的顺序:办理过户登记优先方、实际占用房屋优先方、全额付款优先方、合同订立优先方等,当然,前提是两份买卖合同购买人均是善意的。对设定抵押的房屋这种类型,抵押权人是善意的,则应当优先保护。

此类纠纷法律协调解决,都是补救措施,另一方一般都会遭受很多的损失。为避免此类损失,关键还是要事前万分谨慎,到房管局充分做好“查册”,真正核查房产没有问题了,再进行交易。

3、突然限购导致动迁房买卖无法完成。

配套商品房虽具备过户条件,但由于买家的原因(如限购)无法办理过户等因素,卖家提出解除合同。

有这样一起案件,买家是外地人,2009年订立买卖合同之时,上海没有限购一说。因为配套商品房五年内限制过户,故合同约定双方办理过户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之前。过户条件具备了之后,上海出台限购政策,买家成为了限购对象,无法过户。

法院虽支持了卖家的主张,认定限购为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因为任何一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政策所致。合同虽然解除,但现房屋价格上涨到110万元,对上涨的差额部分卖家应给付买家。

也就是说,一场无法完成的交易,卖家还要为买家这几年的“损失”埋单。因此大家在签订此类“动迁房”交易合同时,一定要重视由于过户时间限制,所带来的房产贬值的赔付风险。

以上就是动迁房买卖产生过纠纷吗?纠纷案例有哪些。针对此类动迁房,买家更应擦亮眼睛,因为此类房产比普通商品房有更多的陷阱,只有事前多做功课,多核查多了解,才能尽可能避免这些雷区。希望通过本文,能让您选到物廉价美的划算动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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