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买房常见纠纷 教您轻松应对

2018/03/13 10:01:26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35)

[摘要] 在楼市一片欣欣向荣发展的背后,因房产问题维权的事件接连不断,很多购房者都指能吃闷亏,其实只要大家提前了解这些,就能够完美的避免房产纠纷了。

对于中国人来说,买房是个大事件,因为买房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但如果是付出如此大的代价购买来的商品,遭遇了房产纠纷,导致权益受损该怎么办呢?在楼市一片欣欣向荣发展的背后,因房产问题维权的事件接连不断,很多购房者都指能吃闷亏,其实只要大家提前了解这些,就能够完美的避免房产纠纷了。

案例1:交房

案例:有购房者于2011年12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4月,但在履约过程中,开发商一直到2013年7月才交房,延期交房超过90天。

建议:如果说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大家首先要查看购房合同,如果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但是大部分朋友在签订合同时都没有约定,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可要求开发商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所以大家也可以找开发商进行违约赔偿。

案例2:定金纠纷

案例:股份制在某开发商售楼处认购了一套商品房,交了2万元认购金并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对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都进行了约定。然而,当购房者如约前往售楼处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有许多内容显失公平,例如交房、办证的免责条款,无法办理按揭款应3日内以现金补足等。

建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说因为某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上述案例中,开发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要求股份制签订有不对等条款的合同,实质上已经侵害了股份制的合法权益。在股份制提出合理异议后,开发商拒绝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并单方提出没收定金;因此,致使购房合同不能签订的责任在开发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3:广告与实际销售不符

案例:股份制2012年购房,购房过程中,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上注明,小区内将配套150平方米的会所,还有数千平方米的绿地供老年人休闲娱乐。交房后,承诺的会所变成了对外经营的酒楼,绿地也变成了停车场。

建议:广告是对整个楼盘的宣传,并不说广告的内容适用于楼盘中所有的户型和单元,所以购房者一定要对单元、楼层、朝向、户型等做具体的了解。

广告中会有“二房变三房”“赠送小花园”“俯瞰江景”,“公园”等定义较为模糊的宣传,如果购房者是看广告宣称的内容而购房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一是不能只轻信广告,应以实物为准,到现场观看。

此外,大家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可以选择将售楼人员的宣传以及广告中涉及的内容都写到补充协议中去;或者通过留存资料,甚至手机拍照等方式取证,以便于在产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4:办理产权证

案例:某购房者在买房4后,仍然没有拿到产权证。而其是2014年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在9个月内办下产权证。2015年购房者本来打算将该房子出让,但是因为没有产权证而迟迟无法交易。

建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审批组织施工、建设,以致出现规划及竣工验收困难,是造成产权证的重要原因之一。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房

案例5:房产面积差异纠纷

案例:购房者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在2013年12月份开发商交房时,罗先生发现房屋面积由120平方米减小到了117平方米。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样处理?

建议:如果说在交房时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如果说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以此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应该采用“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办理。

相信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对于买房中常见的几大纠纷案例以及解决的办法都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和了解了。希望小编的文章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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