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2018/12/28 16:27:35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68)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很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去跟新改进。就比如政府相关部门会对城乡道路及其他相关公共设施进行建设,而随之产生的安置房,就是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多重原因来进行拆迁,而后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很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去跟新改进。就比如政府相关部门会对城乡道路及其他相关公共设施进行建设,而随之产生的安置房,就是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多重原因来进行拆迁,而后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拆迁安置房安置房买卖的风险的具体介绍。

拆迁安置房

1、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政策风险。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人的因素。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拆迁安置房安置房买卖的风险的全部介绍。希望会给大家带来帮助,弄清楚了拆迁房的意思,在进行安置房购买时,注意每个细节,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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