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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你们之间的问题形成了法律或者是官司的话,可以自己上网查阅一些相关的资料,多了解一下这方面的事情,到时候在办理的时候,或者是打官司的时候,就会非常的熟悉这些流程什么的,所以,建议你们先看一下房子纠纷律师判例的介绍有哪些。
如果你们之间的问题形成了法律或者是官司的话,可以自己上网查阅一些相关的资料,多了解一下这方面的事情,到时候在办理的时候,或者是打官司的时候,就会非常的熟悉这些流程什么的,所以,建议你们先看一下房子纠纷律师判例的介绍有哪些,其次,再了解一下房子纠纷律师的指导意见有什么。
房子纠纷律师判例介绍?
1.案情:2010年1月,李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9年3月18日,我与金某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金某某将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东苑三区52楼1单元6/7—1号房屋(以下简称6/7—1号房屋)出售给我,总价款110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先后向金某某支付了7万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2万元购房代理费。
按照合同约定,金某某应于2009年12月25日前将该房屋过户到我名下,但金某某在2009年下半年房屋交易价格不断攀升的背景下,无故不履行合同。现金某某已经将该房屋卖给他人,故我诉至法院,要求金某某返还我购房定金7万元及利息;赔偿我中介服务费2万元;赔偿我房屋差价损失50万元。
金某某辩称:因李某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主体资格,且我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未经过共有权人签字确认,故我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2.本院认为:虽然李某与金某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6/7—1号房屋取得契税完税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但双方明确约定在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故该合同应属合法有效。金某某在与李某订立合同后,又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其行为不但是法律禁止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与传统的道德准则相悖的行为。
在李某主张权利的情形下,金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后果。金某某的违约行为致使李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导致李某的购房成本增加,原审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决金某某赔偿李某房屋差价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房子纠纷律师指导意见?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2月21日京高法发[2010]458号)
1.预约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要求赔偿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2.经济适用房的新老划断: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予支持。政策、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借名购买房屋合同有效: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3日)
1.住房限购政策与不可抗力: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均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住房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2.住房限购政策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
3.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文章里告诉了你们房子纠纷律师的判例介绍,给出的你们这些案情都是最典型的,它们所涉及的问题不一样,那么解决方法也就不相同,你们可以提前看一下这些案例,看看他们都是怎么辩解的,自己也可以学习一些有用的经验,并且,也告诉了你们房子纠纷律师的指导意见有哪些,大家可以采取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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