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租房:离婚不足2年不得申请公租房

2016/09/13 15:44: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870)

[摘要] 石家庄加强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决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名录,并明确离婚不足两年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面,石家庄市对于申请人资格有了新的要求,并且明确规定离婚不足两年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据石家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消息,2016年9月,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管理的补充通知》。

通知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件、加强承租户诚信管理、实行入户巡查制度等,新政策自2016年9月10日开始执行,在执行之前已经录入石家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申请家庭仍按原政策审核。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名录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面,新政要求对有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各区在审核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后,将其列入申报名录;行政事业单位可直接纳入申报单位名录。

已列入申请单位名录的,单位可组织职工统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职工本人自行申请,但除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外,其余均要求申请人本人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签字确认。对未列入企业名录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由受理和审核部门实地核实情况。

离婚不足2年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上,调整后的政策适当新增了一些社情要件:

例如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申请前一年内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单身申请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被清退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保障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经核实,对未如实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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