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须知

2013/09/27 11:5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23)

[摘要]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20%"的计税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三种情形除外。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20%"的计税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三种情形除外。

一、免征个税的情形:

2009年6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手发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房屋赠与"三种情形可以免征个税。该《通知》虽然主要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同样有助于指导个人如何规范办理无偿赠与。该《通知》主要有三部分内容:

第一、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发生房屋无偿赠与的,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他指出,此前,对房屋无偿赠与办理免税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没有明确统一规定,该《通知》为了便于实务操作,具体规定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证件。

 

二、免税手续所需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如果不属于免征个税的情形,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20%"的计税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如下确定,即: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例外情形的是,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相关问题:

女儿、女婿是否可以免征个税?

虽然对于女婿和媳妇在文件中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在操作上仍然可以免征个税。第二类免征个税的人群,如果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去世,而媳妇与女婿仍承担了抚养或是赡养义务的,发生的赠与关系,仍可以免征个税。另一方面,按照第一类免征个税的人群来分,当儿子或是女儿得到了赠与房屋,也可以转赠给媳妇和女婿,这样也是可以免征个税。

房屋赠与需要缴纳契税吗?

房屋的过户主要因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继承等三种行为而产生。如果是因继承而发生的房屋过户,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是因买卖、赠与房屋而发生的房屋过户,则需要缴税。父母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子女,这属于赠与性质,因此同样会涉及到缴纳税款的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具体规定,即:"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房屋赠与需要缴纳多少公证费用?

需要缴纳2%的费用(按评估价值)。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进入房天下知识 买房 手册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精彩评论 (0)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表评论已输入0/200字

帮我找房
关于房天下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