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旧楼加装电梯 可提公积金筹款

2015/11/29 06:30: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188)

[摘要] 中山市府办印发的《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11月8日起正式施行。

中山市府办印发的《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11月8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对加装电梯的申报条件、费用筹集、申报资料、规划申报、竣工验收、后续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已建成的5层及5层以上无电梯住宅可申请加装电梯,加装电梯的意向应经“双2/3”以上业主同意,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同时,为尽量避免因加建电梯引发纠纷或争议,《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区域内全部业主在形成同意加建电梯决定时,应当与利益受损害业主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和资金筹集方案,并签订协议。加建电梯的设计方案也应在建筑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其他业主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另外,《管理办法》还要求申请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还应就多个事项解决方案达成书面协议,包括加装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筹集方案,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办法及电梯维护保养方式、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分摊、登记办法和电梯设施的登记办法等。

旧楼加装电梯可提公积金

 对于旧楼加装电梯,大的难题无疑是筹措费用 。针对加建电梯所需的费用,《管理办法》明确可以通过三个渠道筹措,包括业主共同出资、公房可由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社会投资等。其中,由业主共同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山市有关规定,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旧楼加装电梯经市质监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业主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因加装电梯分摊的实际支出费用。旧楼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交多份材料,包括房产权、规划部门的报建批复文件、增设电梯施工合同、增设电梯费用发票、增设电梯费用分摊比例协议、质监部门的验收证明等。此前,曾有声音提议政府对旧楼加装电梯进行适当补助,但《管理办法》并未提及政府补助,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也没有提及减免费用。

 旧楼加装电梯程序

 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有必要对既有住宅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的,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测试并编制鉴定文件。

业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交申请所需材料。由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公示及审定,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手续。

 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办理建筑施工图审查手续,选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向住建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安装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安装过程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电梯安装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核实后业主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业主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还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电梯内的显著位置。另外,业主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建设资金和维修资金筹措渠道

业主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加建电梯,并通过提高租金等办法收回投资。

●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旧楼加装电梯所需条件

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的已建成5层及5层以上无电梯住宅

加建电梯所使用的土地,应当为建筑区域范围内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共用地,或为既有住宅土地使用权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加建电梯的意向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充分听取拟加建电梯所在建筑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加建电梯拟使用的土地应经建筑区域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应当与利益受损害业主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和资金筹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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