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形成过程

2013/09/10 17:48: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95)

[摘要] 许多人都不了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在我国漫长的古代历史里,土地所有权经历着一个又一个的演变过程。其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我国的确立,是建国以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形成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耕者有其田;农业合作化;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所有,联产承包经营。

许多人都不了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在我国漫长的古代历史里,土地所有权经历着一个又一个的演变过程。其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我国的确立,是建国以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形成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耕者有其田;农业合作化;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所有,联产承包经营。具体历史沿革如下:

1、土地改革运动时期:“耕者有其田”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了对“所有没收和征收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有者外,均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困农民所有。”1950年到1957年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采用国家暴力的方式,剥夺了地主、富农的土地,对土地进行平均分配,实现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愿望,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土地改革给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关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土地改革后的中国农民,成了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和独立经营的个体劳动者。土地改革的完成,在中国正式确立了土地个人所有制,即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个体经济。农民拥有了自己私有的土地。

2、农业合作社时期: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土地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成了小块私有土地的所有者和耕种者,但由于小农经济自身的局限性,农村经济在经过短暂的恢复后,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一是来自农民内部的两极分化,主要通过土地买卖和租佃关系体现出来;二是来自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生产与工业化的战略矛盾。1951年9月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并在12月15日印发该草案,写了《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的通知,要求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全党要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政府开始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这一道路先后经历了两个发展过程:一是互助组,互助组系农民自愿组成的,有劳动协作关系,没有改变土地私人所有权和家庭经营形式。3二是在互助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其基本做法是:在允许社员有小块自留土地的情况下,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获得土地收益。这实际上没有改变入社农民的土地私有的性质,土地仍然属于原所有人,但土地的经营已经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

3、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

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中国农村掀起了农业合作化高潮,全国开始迅速建立高级社。4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私有土地向集体所有制转变。5高级合作社的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的劳动组织形式,以社为单位统一进行计划生产,产品归合作社集体占有。这一时期土地制度调整为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

随后,全国又开展人们公社化运动,最终将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人民公社化初期实行的这种大规模的集体经营和集体所有的制度,与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1962年《人民公社十六条》调整了人民公社的核算体制,即生产队范围内社员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仍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而生产大队、公社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分别属于各自范围内的社员共同所有,由各自的管理机构分别管理。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人民公社是集行政和经济为一体的组织,这使得整个农村经济活动纳入行政组织指挥的轨道,使原本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带有行政色彩性质的所有权形式,农民对于土地经营丧失自主权。6

这种土地制度一直延续了20多年,直到农村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才改变。

4、集体所有,联产承包经营时期

长期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其集中经营模式,造成分配体制上严重的平均主义,助长了“吃大锅饭”的弊端,这不仅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使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生产效益大大降低。农村经济长期徘徊、停滞,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生活水平都有不同程度下降,一亿多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得到解决。7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土地改革在全国轰轰烈烈的展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迅速发展并得以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同经营使用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经营使用权归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在这种制度下,土地所有权虽然没有改变,但土地使用权转到了农民手中,过去的集体经营变成了现在的农户私人经营,这种变化导致了过去“政社合一”体制的解体。过去的人民公社变成了乡或镇,过去的生产大队变成了村,而原来的生产队则变成了村民小组。

这种变革使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益、激活了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改善。这种变革也最终导致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模式——集体所有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形成。这一模式虽扩大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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