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物权化的必要性

2015/11/03 14:46: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67)

[摘要] 从社会发展需要看,房屋租赁权应归属于用益物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这就导致了有限的自然资源与人类日益增加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加剧。

从社会发展需要看,房屋租赁权应归属于用益物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这就导致了有限的自然资源与人类日益增加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加剧。为解决这一矛盾,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与利用的关系。因为对资源的并不一定能充分利用资源,只有充分利用资源才能使现有资源更多地满足人类需求。

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关系呢?那就是在闲置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为充分利用资源而设置的。用益物权对缓解资源与需求矛盾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此,许多学者认为,在物权法,用益物权已成为物权,物权法的发展呈现了“”到“利用”的趋势。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土地资源、房屋资源越来越稀缺,房屋租赁成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将房屋租赁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社会发展及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需要,同时,将房屋租赁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有利于房屋资源的优化配置,释放存量房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房屋紧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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