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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刘为开设旅店与房东释女士签订了为期十年的租赁合同,租下一处700平米的半地下室,租金标准为前五年半100万,后四年半90万
2008年3月,老刘为开设旅店与房东释女士签订了为期十年的租赁合同,租下一处700平米的半地下室,租金标准为前五年半100万,后四年半90万。2012年释女士将老刘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老刘腾房。理由是双方租赁合同签约早,租金标准已明显低于市价,而老刘总是拒绝增加租金。释女士要求解除租赁协议,提前收回房子。老刘辩称,租房后其投入大量资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释女士现在收回房屋其将血本无归。经法官调解,老刘与释女士达成协议,老刘可继续承租涉诉房屋至2015年9月,自2012年9月起,涉诉房屋的租金调整为每年30万元。
对此,法官提示,尽量避免期限过长的租赁合同。在目前房屋租金波动较大的市场环境下,建议双方可约定较为灵活的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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