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规定1

2015/10/30 14:12:00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026)

[摘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以及房屋转租、续租或者租赁提前终止的,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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